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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拍卖问题的法律规制
作者:胡娟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0日 09:43 文章出处:

浅议网络拍卖问题的法律规制

作者:胡娟 发布时间:2011-11-10 09:43:33




图[1]


要:中国几亿的庞大互联网用户推动了中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拍卖作为一种典型的电子交易模式也随之兴起。网络拍卖有方便、快捷、便宜等优点,但其因此而产生的漏洞纠纷及有关法律监管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从网络拍卖的界定、拍卖当事人的责任、网络诈骗等问题入手,对网络拍卖的主体、责任界定、法律适用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网络拍卖 网络拍卖人 网络诈骗

一、网络拍卖的界定

据相关数据显示,2004年中国的网络拍卖用户约为1200万,而在2007年,中国网上拍卖注册用户已突破3000万。目前,数字还在攀升之中。根据iResearch艾瑞市场咨询《2003年中国网络拍卖研究报告》的研究数据显示,随着中国互联网用户的不断增加,关注网络拍卖的网民也在持续增长中,2002年中国网络拍卖注册用户有479万,2003年有644万,预计2004年、2005年、2006年将分别达到842万、1074万和1343万。如图[1]

随着网络拍卖的盛行,“网络拍卖是不是拍卖”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拍卖属于拍卖。按照国际惯例,一切运用竞价方式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都属于拍卖。

 但认为网络拍卖不属于拍卖的专家也大有人在。“严格意义上说,网络拍卖不属于拍卖。”山东科技大学的专家认为,在传统拍卖中,一个完整的拍卖合同应该由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服务合同和买卖合同三部分组成。与一般意义上的拍卖行相比,网上拍卖既没有对买卖双方的身份核实,也不需要正常拍卖企业的“注册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的限定,更不会对商品的真伪做鉴定,这使得买卖双方间的相互欺骗现象难以避免。拍卖法虽然将拍卖定义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但拍卖法同时又将其使用范围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如果没有特别的说明,拍卖就应当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由非拍卖企业开展的“网络拍卖”当然不是“拍卖”,其行为不应当适用拍卖法来规范,同时其交易结果也得不到拍卖法承认和保护。

网络拍卖(AuctionOnline)通说的定义是指网络服务商利用互联网通信传输技术,向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提供有偿或无偿使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让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在其平台上独立开展以竞价,议价方式为主的在线交易模式。现在大致上有三种形式经营网络拍卖:一是由拍卖公司直接开办网站,在其网站上宣传拍品、发布信息等;二是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相联合,通过将其现实中的既有拍卖业务通过网络来进行,这其中最著名的是嘉德在线;三是网络公司在网络上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和交易程序,而由卖方和买方进行网络拍卖,网络公司本身不介入双方交易,这种方式以淘宝、易趣、拍拍为代表。[2]

《拍卖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拍卖的第一、第二种形式是拍卖公司为实现其现实空间中既有业务而在网络空间上的延伸,他们的运营模式跟传统的拍卖基本相同,笔者认为这两种网络拍卖可以说是拍卖。

网络拍卖的第三种形式,即网络公司在网络拍卖中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和交易程序,为众多买家和卖家构筑一个网络交易市场(Net-markets),由卖方和买方进行网络拍卖,其本身并不介入买卖双方的交易。网站仅为用户提供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的交易地点。网站不能控制交易所涉及的物品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商贸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以及交易方履行其在贸易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的能力。网站并不作为买家或卖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的本身,它只提醒用户应该通过自己的谨慎判断确定登录物品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3] 在这种交易形式中,没有委托行为,卖方既是委托人,又是拍卖人,并且这种拍卖人是不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拍卖活动也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拍卖。

二、网络拍卖中的诈骗犯罪问题

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增长,网络交易安全等问题也日益凸显,网络陷阱不断,2007年全国互联网投诉60多万件,位居服务投诉增长幅度之首。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统计,网络拍卖诈骗构成互联网诈骗的78%[4]

网络拍卖中常见的几种诈骗犯罪类型:

(一)不交付货物。这是网络拍卖诈骗中最普通的一种方式。即买家购买了货物,但是卖家并不交付。在这种诈骗中,卖家只提供他们极少的个人信息,除了电子邮件。但是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当买家调查交付的时候,卖家的电子邮件已不能用了。

(二)虚假描述。即卖家失实描述他们的货品,通常通过张贴错误的或者被修正过的图片来展示他们的货物,只是买方往往得到的是与自己期待严重不符的商品或者是质量有瑕疵的商品。

(三)隐含费用。卖家在拍卖活动结束后,跟消费者主张事先不告知但后来添加的隐藏费用。

(四)虚假出价。有两种情况,一是卖家用虚假的出价来哄抬商品的价格;第二种是买者虚假的多重投标,即买者对一件相同物品使用不同的假名多次投标,使那些潜在的买家不敢投标,在拍卖的最后时刻撤回高的标价,从而以较低的标价拍得货品。

(五)出售不合法物品。这些货物在交货时没有包装,保证书和说明书。

(六)买家共谋。买家通过共谋降低竞争水平,以降低物品的成交价格。

三、网络拍卖中拍卖网站的法律责任

我国《拍卖法》明确规定,拍卖活动的当事人有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在第一种、第二种网络拍卖形式中,笔者认为可以直接适用《拍卖法》的相关规定。至于第三种网络拍卖形式,拍卖网站只是作为网络交易的平台供应商,即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和为网络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国内外司法实践一般将其定位为交互式计算机服务提供商。在这种拍卖形式中,拍卖网站的责任比较难确定。笔者认为,对网络平台提供商来说,对网络交易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不能不承担责任,但也不应该承担过多的责任。

根据我国20054月出台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如果只作为网络交易的信息传递渠道,责任承担以相应应尽义务范围为限。”也就是说,作为信息的传播者,网站对于他人发布的信息一般是不承担责任的,除非网站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义务。由此可知,对网站来说,应该以在网络拍卖过程中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来确定其所要承担的责任,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

在网络拍卖过程中出现的发布虚假信息、卖方提供的货物存在没有声明的瑕疵、买方收到货而不付款或者拍卖的标的是违法的(如枪支、弹药、毒品等等)等一系列情况,只有在证明网站确实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即只有在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行为是虚假行为、该物品是违法物品而对拍卖行为不予制止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

至于拍卖系统的原因造成双方损失的,笔者认为需要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虽然网站在交易双方注册的时候,在注册协议里都会声明网站因系统问题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这是格式条款,并不能完全免除网站应承担的责任。笔者认为需要区别拍卖系统出现的问题是由网站可以控制或者应该能够控制的风险引起的还是由于网站不可控制的风险因素而引起的。如果是由网站可以控制或者应该能够控制的风险引起的,网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是由如于网站不可控制的风险因素而引起的,则属于不可抗力,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和网站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四、网络拍卖的立法问题

我国目前对网络拍卖还没有正式系统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民法通则》、《合同法》、《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的相关条文内容对网络拍卖都有一定的适用性,但是针对性不够强。近年来,为更好地规范电子交易活动,我国各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地区性条例。2000年初,香港制定的《电子交易条例》,确定了电子合约的法律效力,规范了电子交易生效时间和地点的确定,明确了违反电子交易条例的责任。2003年初,广东省制定并公布的《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规范了电子交易活动,这些条例对促进网络拍卖等电子交易活动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2005 4 月起开始实施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在调整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网络交易各方的交易行为方面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此规范只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组织起草的行业自律性质的规范,是以企业自愿参与为前提的,不具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为了保障网络交易安全,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拍卖的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对网络拍卖进行立法加以规范。

“很多人都比较赞同对于网络拍卖立法应该采取“最小程度”“程序性”等原则,尽量将已经存在的法律适用到网络拍卖中,尽量在最小程度上对网络拍卖制订新的法律,即使制订了,其内容也更倾向程序性而非实体性。”[5]网络拍卖是新生事物,多部原有法律都要做出相应修订,工程量大,修订后的法律条文与原有条文也有可能产生一定的冲突。而制定一部专门的、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法律法规对网络拍卖的发展会起到更好的保护和规范作用。

制定新的关于网络拍卖的法律,第一要解决网络拍卖是不是拍卖的问题,将网络拍卖纳入拍卖或者是其他特殊交易形式。第二要明确拍卖网站的权利和义务,对拍卖网站的设立、运营予以规范。对通过平台进行的拍卖活动要进行适当的监督和管理,对交易双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查,信用安全机制等等。第三要规范网络拍卖问题引起的纠纷的解决规制。

参考文献:

[1] IT.SOHU.COM .2000-2006年中国网络拍卖注册用户数据() . http://it.sohu.com/20040715/n221016199.shtml,2004-07-15 11:18.

[2]周亚峰.网络拍卖问题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社会,201010().

[3]百度百科. 网络拍卖.http://baike.baidu.com/view/1717608.htm#sub1717608,

[4]姜丽丽.网络拍卖中的诈骗犯罪问题.法制与社会,2007.04.

[5]张雨林.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分析.www.laweach.com.200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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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合浦县法院

上一条:诉之利益与为民价值的冲突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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